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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阿擔”: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發(fā)生工傷怎么辦?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guī)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網民“小豆”:
合同約定仲裁管轄地,有效嗎?
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因此,仲裁管轄為法定事項,不能約定。
網民“西”:
試用期如何約定?因疫情影響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可以順延試用期嗎?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受疫情影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試用期可以相應順延,但順延時間不應超過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
本期編輯:王瑤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